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建设优良的学风,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三条成立沈阳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其职能是对各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以院领导班子成员、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代表以及普通同学代表为成员的奖学金评比监督维权委员会。
第三章种类及奖励方式
第六条奖学金分为学习奖学金、单项奖两大类。单项奖学金是为了大力开展、推动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学生,与学习奖学金同时进行评选。单项奖分为校级单项奖和院级单项奖。
第七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采用以下方式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颁发奖金。
第四章评比原则及条件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工作在每年10月份进行(毕业生5月份,毕业生不参与单项奖学金评选)。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自行制定奖学金及单项奖评比方案,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获得学习奖学金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或专业前1/2。
(三)遵纪守法,评比期限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学生宿舍无扣分记载)。
(四)诚实守信,每年正常缴纳学费和宿舍费用,评比期限内无欠费。
(五)学习成绩平均分为评比期限内成绩,特等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平均分必须在90分以上,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平均分必须在80分以上,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平均分必须在75分以上,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平均分必须在70分以上,各等级不兼得。
(六)学习成绩以学校教务系统成绩为准(各科成绩为初次考试分数),评比期限内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二条获得校级单项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优秀班级
1.全班同学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有一个团结、奋发向上的班委会。
(1)班委会工作要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四有”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在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班委会健全,分工明确,工作有计划,有布置,各委员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紧密团结,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
3.各项活动富有成效,有良好的班风。
(1)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全班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能做好后进同学的思想转化工作。
(2)学生学习目的明确。班级有一个良好的学习风气。
(3)班级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效果。班级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各种公益活动。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爱护公物,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起模范带头作用,操行评定优秀。
2.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专业思想,勤奋学习,作风严谨。在评比期限内初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3.评比期限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学生宿舍无扣分记载)。
4.诚实守信,每年正常缴纳学费和宿舍费用,评比期限内无欠费。
5.学习成绩平均分80分以上,在德、智、体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参评三好学生,比例为班级(专业)学生的≤3%。
6.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独立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在同学中威信高的学生干部可以参评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班级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的20%。优秀学生干部在评比期限内初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三)外语奖学金
1.对每年参加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东北赛区特等奖、一等奖的学生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
2.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全校文理科排名各前5名且四级成绩达到603.5分以上、六级考试成绩在全校文理科排名各前5名且六级成绩达到568分以上者,可获得英语四、六级单项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
3.参加专业英语、日语、大学、俄语四级考试的学生,原则上奖励第一名且过级考试成绩80分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
4.参加大学英语A、B级考试的学生(艺术类),奖励成绩排在前三名的学生且成绩在80分以上者,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
(四)科研奖学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科研奖学金:
1.参加市级以上的各种科技竞赛获奖者;
2.作为项目参与人,参与学校的科研项目,有独创性思路和见解,并有项目负责人推荐者,或荣获校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五)市级以上获奖奖学金
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比赛,获得奖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校学生处认定后,给予市级前3名、省级前6名的个人或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若获得多种奖项,以最高奖项为准,不可兼得。
第十三条院级单项奖项的评比条件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各学院每学年单项奖金额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划定。获院级单项奖的奖金金额每个人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
第五章学习奖学金种类、等级及金额
第十四条学习奖学金评比以学生学年内的平均成绩名次为依据,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分为A类和B类:
A类是不含国际学院、艺术类非师范类学生的本科学生,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600元;
B类包括艺术类(不含师范类学生)及国际学院本科学生,一等奖学金35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800元。
特等奖学金(校长奖学金)5000元,全校共10—15名;A、B类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比例依据每年学校奖学金总金额确定具体等级比例。
第六章评比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奖学金的评比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学院根据学校奖学金评比办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初步人选。
(二)各学院奖学金初步人选必须在班级大会或相同专业学生大会通过,并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向院奖学金评比监督维权委员会汇报评比情况,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同意。
(三)各学院将初评结果通过学院宣传板和学院网站公示一周。
(四)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复核无误后,辅导员、副书记、院长签字后向学校上报评比结果。
第十六条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奖学金金额、比例和各学院奖学金评比方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提前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并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如学生对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在评选奖学金过程中,各学院辅导员、副书记要严格按照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公平、公正、公开评选。在评选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上报校纪委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沈阳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编入《沈阳大学学生手册》并分发给全体在校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